DB23∕T 3795-2024 稻渔共作环境污染评价与生态修复技术规程(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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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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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T 3795 - 2024,稻渔共作环境污染评价与生态修复,技术规程,2024 - 08 - 30 发布2024 - 09 - 29 实施,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ICS 13.020,CCS Z 00 23,目次,前言 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原则2,5 稻渔共作土壤重金属污染评价与生态修复 2,6 稻渔共作水体氮磷污染评价与生态修复.3,参考文献4,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庄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楠、张颖、朱兴杰、陈胜杰、成琨、曾兴、刘昕、王天倚、姚忠宝、闫浩,DB23/T 3795—2024,1,稻渔共作环境污染评价与生态修复技术规程,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稻渔共作环境污染评价与生态修复的基本原则、土壤重金属和水体氮磷污染的污染评,价和生态修复,本文件适用于稻渔共作体系土壤铬、镍、镉、砷、铅、铜、锌七种重金属与水体氮磷的污染,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稻渔共作,利用稻田将水稻种植与水产养殖相结合的一种生态循环农业生产模式,[来源:GB/T 43508-2023,3.1],3.2,稻渔共作环境,由农田土壤和水体组成的水稻和渔类的生长环境,对水稻和渔类的生长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来源:GB/T 43508-2023,3.2],3.3,稻渔共作污染评价,采取特定评价方法对稻渔共作土壤重金属和水体氮磷污染进行生态风险分级,旨在对稻渔共作土壤,与水体进行科学评估,为土壤重金属和水体氮磷污染防治和修复提供科学依据,[来源:GB/T 43419.1-2023,3.1],3.4,重金属污染修复,采用钝化调理、生理阻隔、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生物化学修复等措施,降低土壤重金属含量及农,产品重金属含量的技术措施,[来源:GB/T 43419.1-2023,3.1],3.5,氮磷污染修复,DB23/T 3795—2024,2,采用厌氧生物法、好氧生物法等生态修复措施和氮磷肥料减量、控水、减药等生态防控措施,降低,和控制水体氮磷含量的技术措施,[来源:NY/T 3822-2020,3.2],4 基本原则,4.1 科学性,土壤重金属和水体氮磷污染评价中二者含量浓度情况以实测数据为基础,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评价,结果的科学性,4.2 可行性,选择生态修复技术与当前技术水平、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相适应,确保技术可实现、经济可承受,4.3 安全性,在修复过程中,避免增加共存污染物的环境风险,避免对操作人员和周边人群产生健康危害,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破坏土壤结构或降低生产力,5 稻渔共作土壤重金属污染评价与生态修复,5.1 资料收集与分析、布点与采样、确定检测指标参照GB/T 43419.1-2023 中第6 章的内容执行,5.2 重金属含量检测参照HJ 803 的内容执行,5.3 污染评价参照GB/T 43419.1-2023 中7.1.1.1 和7.1.1.2 的内容执行,5.4 评价分级,依据土壤重金属的实测浓度均值C、农产品重金属污染指数E,按照表1 进行污染分级,划分出三,个污染等级,优先保护类(Ⅰ级)、安全利用类(Ⅱ级)、严格管控类(Ⅲ级),如下表1 所示,表1 土壤重金属污染评价等级,等级,划分依据,土壤重金属实测浓度均值C 农产品重金属污染指数E,Ⅰ,C ≤ Si E < 0,Si < C E ≤ 0,Ⅱ,Ⅱ1 C ≤ Si 或Si < Cj ≤ Gi E ≤ 0,Ⅱ2 Si < Cj ≤ Gi E > 0,Ⅲ,Cj > Gi E ≤ 0,Cj > Gi E > 0,注:Si和Gi分别为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按照GB 15618中的规定选取,5.5 生态修复措施,生态修复措施参照GB/T 43419.1-2023 中第8 章的内容执行,DB23/T 3795—2024,3,6 稻渔共作水体氮磷污染评价与生态修复,6.1 资料收集与分析参照HJ 945.3-2020 中6.1 的内容执行,6.2 水体布点与采样参照HJ 494 的内容执行,6.3 水体总氮含量检测参照HJ 667 的内容执行,6.4 水体总磷含量检测参照GB/T 11893 的内容执行,6.5 评价分级,以水体为检测对象检测出的总氮、总磷含量为评价指标,依据GB 3838 相关要求,对水体氮磷的,污染评价等级划分如下表2、表3 所示,表2 水体总氮污染评价等级,等级划分依据(mg/L),未存在污染风险CN ≤ 2.0,存在污染风险CN > 2.0,注:CN 代表水体总氮含量,表3 水体总磷污染评价等级,等级划分依据(mg/L),未存在污染风险CP ≤ 0.4,存在污染风险CP > 0.4,注:CP 代表水体总磷含量,6.6 生态修复与防控措施,水体氮磷污染生态修复措施参照HJ 2015-2012 中7.4.4 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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